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管理,鼓励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交流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
(一)学校各部门组织承办的各类专题性学术报告;
(二)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学术会议;
(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外出讲学及参加的各类学术会议;
(四)校内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术沙龙等。
第三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学术交流活动的业务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活动的审核与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全校国(境)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审核与管理。
第二章 学术讲座
第四条 为打造学术讲座品牌,全校学术讲座面向教师教育、科学研究分两类集中实施和管理。教师教育类冠名“海山讲坛”,科学研究类冠名“钩深讲坛”。
第五条 学术讲座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讲座的内容要体现学科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促进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
第六条 学术讲座举办单位须对学术讲座的内容提前审查。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讲座要求按教育部、重庆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学校各品牌学术讲座的校外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担任硕士以上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是某一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以及企事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本校教师作为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有在校内作学术讲座的义务:
(一)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各类科研项目;
(二)完成重大横向项目;
(三)参加校外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性会议;
(四)获得学校科研领军人才、青年科研人才成长支持计划者;
第九条 学术讲座的主题和内容须经讲座举办单位审核。举办各品牌学术讲座,须在讲座举办日前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举行。举办单位应做好讲座的宣传、组织工作。
第十条 举办单位应做好学术讲座的档案收集整理,特别是学术讲稿、音像材料等,有讲座文稿的由科学技术处存档并适时编辑出版讲座文集。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部)、独立设置研究机构邀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举办学术讲座。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学术讲座纳入年度科研考核计分,教学科研人员外出举办学术讲座按照学校科研成果量化管理办法计分。学生参加学术讲座应纳入学习内容,按照有关人才培养方案计算学分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章 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会议主要包括: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以港、澳、台为对方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国际学术会议)。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三)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优先组织有助于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学术研究团队建设与发展的学术会议;
(二)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专业领域,必须紧密结合学校目前的学科发展需要且相关学科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的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部级及以上研究项目并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会议组织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组织机构和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
(四)国际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
(五)须提供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目的、意义、规模、学术影响等。
(六)会议预算合理,会议经费落实。
第十四条 主办、承办或联办国际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长江师范学院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主办、承办或联办学术会议实行会前申报制度。我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至少于会前1个月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申请报告,并附经费预算。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
第十六条 学术会议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会议综述、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会议经费决算表等材料各一份(套)。
第十七条 参加学术会议
(一)凡使用学科、科研经费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须凭会议的论文录用通知或邀请函,经所在二级学院(部)、独立设置研究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
(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教师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批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和科学技术处。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参加学术会议要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学校学术成就,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形象的活动。
第四章 学术沙龙
第十八条 为活跃校内学术气氛,加强校内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的学术交流,鼓励和保护自由探索,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部)、独立设置研究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沙龙活动。
第十九条 学术沙龙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十条 学术沙龙原则上每次由一位学者主讲,介绍本人近期正在研究的项目的进展情况,交流研究思想和研究方法,也可以就本领域最近的研究热点进行介绍。在活动中,主讲学者有义务保证所讲内容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特别应该具备一定的挑战性,以引起其他学者的共鸣和讨论。与会学者应该针对主讲者的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各抒己见,以便形成新的思想和观念。
第二十一条 学术沙龙主办者应在活动前一周提出活动申请,征集活动参加人(参加人应该体现学科交叉和年龄、学术层次),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同意后,报送科学技术处审核。主办者须于活动结束一周内向科学技术处提交活动综述的电子版和纸质材料,以存档备案。
第五章 经费保障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交流活动安排经费预算,鼓励和支持二级学院(部)、独立设置研究机构等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独立设置研究机构等应在学校专项经费资助的基础上,在本单位学科建设经费中设立学术讲座专项经费,提升学术交流品位,营造浓厚学术氛围。
第二十四条 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举办学术讲座的学术讲座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由学校和讲座举办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学校资助4000-5000元/场;校内教师举办学术讲座和学术沙龙,学校资助300-500元/场。
第二十五条 主办、承办或联办学术会议,原则上实行以会养会制度。学校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单位积极向校外单位和组织争取或筹措会议所需经费。学术会议所需经费一般由各所在单位在其科研与学科建设经费等中支付,重要的学术会议可申请学校专项经费资助。学校提供资助的额度由分管副校长审定,原则上国际学术会议不超过10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参加学术会议和举办学术沙龙的经费,一般从参加会议者本人的科研项目经费(含引进人才项目启动经费)中开支;无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的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需申报相关校级科研项目,原则上资助经费不超过3000元/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师范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09〕162号)及以前有关学术讲座(论坛)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