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
高质量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我校师生开展高质量科学研究,鼓励原创性、代表性、应用性研究成果,根据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印发的《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教育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教育部印发的《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社科〔2020〕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优化学术生态、提高研究质量、注重转化应用、服务经济发展的原则,突出创新质量、社会影响,引导广大教职工产出工厂车间、祖国大地发展所需的高质量科研成果,助推应用型高水平师范大学远景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除单独规定外,本办法所称高质量科研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我校学生为第一作者、我校教职工为唯一通讯作者),且“长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高质量项目与成果。项目与成果认定标准参照《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限于本校教职工,所需经费在学校绩效工资专项奖励中支出。
第五条科研项目立项按以下标准奖励:
级别 | A1 | A2 | A3 |
奖励额度(万元) | 100 | 30 | 10 |
备注:仅指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划拨至学校账户的纵向科研项目。 |
第六条科研成果奖按以下标准奖励: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T | 200万元 | 100万元 | / |
A | 50万元 | 20万元 | 10万元 |
B | 20万元 | 10万元 | 5万元 |
备注: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学校非第一单位获T类(不分单位排名)、A类(署名前三)、B类(署名前二)成果奖,按奖励额度的20%进行奖励;其余不予奖励。 |
第七条文学艺术类成果获奖按以下标准奖励: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0万元 | 5万元 | 3万元 | 1万元 |
省部级 | 5万元 | 2万元 | / | / |
备注:当成果奖等级以金、银、铜奖颁发时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不分等级的成果奖,视为同级一等奖。 |
第八条通过国家审定的新品种4万元/个,通过省级审定的新品种2万元/个;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完成成果转化且单项到校经费达到10万元,按到校经费的5%进行奖励,奖励上限50万元。
第九条应用对策成果按以下标准奖励:
级别 | T | A | B | C1 | C2 |
奖励额度(万元) | 10 | 8 | 5 | 3 | 1 |
备注:相同或相近应用对策成果就高、不重复奖励。 |
第十条高水平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奖励:
级别 | T | A1 | A2 | B1 | B | B2 | C1 |
奖励额度(万元) | 50 | 6 | 4 | 1 | 0.6 |
备注:论文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学校非第一单位(署名前三)发表的T类论文,我校为第一单位、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通讯作者发表的C1及以上论文,按20%进行奖励;其余不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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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学术著作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级别 | A | B | C | D |
奖励额度(万元) | 2 | 1 | 0.5 |
备注:获学校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不再奖励。 |
第十二条高质量科研成果经审核认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为异议期。有异议的个人,须提供署名的书面材料及客观的异议依据;有异议的单位,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公示无异议,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放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术道德、成果所属权有争议、未经核准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等失信行为骗取奖励的人员,学校将撤销成果奖励,并按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所需的高质量科研成果,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长江师范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长师院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长江师范学院
2021年1月6日